男子酒后身亡,家属索赔案引发共同饮酒者责任争议

2026-01-20

近日,一起因男子酒后身亡引发的家属索赔案件,在司法界和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广泛关注。该案件不仅涉及生命权纠纷,更引发了关于共同饮酒者责任的深入讨论。

案件回顾:连续饮酒后不幸身亡

2025年2月15日下午,广西男子刘某收工后与他人聚餐,当日连续两次饮酒后不幸身亡。经鉴定,其死因系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重度酒精中毒。事发后,刘某家属将7名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,索赔56万余元。

据法院审理查明,刘某当日下午先邀宁某到王某家中饮酒,三人共同饮用约3杯一次性塑料杯装的20多度米酒。之后,宁某与王某将刘某送回家中。不久,曾某前来邀刘某前往廖某家中,宁某、王某也一同前往。到达廖某家时,聚餐人员已有廖某、杨某、杨某某、曾某、聂某等5人。宁某、王某逗留数分钟后离开,刘某进入廖某家后,有骂人、发烟行为,廖某因与刘某有矛盾,不愿与其共饮,遂与席间其他两人先后离开,刘某继续饮用米酒,意识渐不清醒。

两场酒局期间,刘某与同桌人员自愿饮酒,无人劝酒、罚酒、敬酒。当日18时左右,廖某得知刘某喝醉,便叫来刘某之子刘文某及其同学,一同将刘某抬回家中,交由刘文某照料。19时左右,刘某妻子下班回家,20时许发现刘某异常并拨打120急救,急救人员现场宣布刘某死亡。经鉴定,刘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,其含量为444.8mg/ml,符合因乙醇中毒导致死亡。

法院判决:共同饮酒者责任划分引争议

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。共同饮酒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活动,虽属情谊行为,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,但共饮者之间存在相互提醒、劝阻过量饮酒的注意义务,以及在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或其他危险状态时,及时采取救护、通知、照顾、送医等合理措施的救助义务。若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损害后果,同饮者存在主观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在本案中,宁某、王某与刘某虽在王某家有共同饮酒行为,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刘某后续前往廖某家饮酒存在劝酒、放任饮酒风险扩大等过错行为,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杨某、杨某某、聂某等人虽同桌饮酒,但属自饮自酌,既无共同饮酒也无强迫或劝酒行为,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或危险行为,不应承担责任。

第二场酒局虽在廖某家中,但廖某既不是案涉饮酒活动的邀约者,也没有与刘某共同饮酒的行为,且积极采取了将其送回家中的措施。虽然最终是交由刘某的儿子照料,但结合当时实际情况,廖某已经尽到了其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。从整个过程来看,廖某不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,因此对刘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。

曾某作为邀约刘某参与后续饮酒的主体,应当知晓刘某此前已有饮酒行为,然而,曾某未对刘某进行任何关于节制饮酒的有效提醒,未尽到同饮者之间相互提醒的基本义务。其次,曾某作为同饮者,刘某在廖某家饮酒过程中逐渐陷入醉酒状态时,未对其妥善安置也未实施合理的救助行为,存在明显的疏忽过错,酌情承担5%的责任。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是自身健康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人,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险。然而,事发当日,刘某连续参与两次饮酒且毫无节制,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。最终法院按5%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曾某赔偿死者刘某妻儿各项经济损失,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一审裁判后,刘某家属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类似案例:共同饮酒者责任认定多样

无独有偶,近年来类似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,且共同饮酒者责任认定结果多样。

2025年4月,男子张某与陈某甲等人聚餐饮酒之后,醉酒驾驶小轿车,以102公里/小时的车速撞上路口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型杆,随后车辆发生自燃,张某因交通事故引发车辆起火焚烧而死亡。事发后,张某家属将聚餐同饮者陈某甲等2人起诉至法院,索赔27.9万元。浙江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对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及危险性具有完全认知,却无视自身及公共安全,故意违反法律法规,在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、超速行驶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,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决定性因素,应对事故后果承担直接和主要责任。陈某甲作为与张某共同饮酒、酒后同车返回其工作室,且在张某最终驾车前最后与其接触的同饮者,对张某负有更直接的、即时性的注意与防范义务。因其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,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。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性质、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,认定陈某甲对张某家属的损失承担5%的赔偿责任。

而在另一起案件中,2024年7月,拓某受邀参加曹某的婚宴夜场,席间与他人共同饮用白酒,之后众人又去吃烧烤,拓某再次饮用啤酒,回家后不幸猝死。事发后,拓某家属将婚宴主人曹某及一同饮酒的王某、石某诉至法院,索赔141万余元。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自己的酒量、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,且本案中并没有强行敬酒、劝酒、罚酒等情形,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曹某作为新郎邀请拓某是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,其并没有强行敬酒、劝酒,但是作为邀请人应适当提醒、劝阻,法院酌情认定曹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1%的赔偿责任。石某作为两场酒局共饮人,在明知拓某酒量,且在婚宴夜场时喝了4杯半白酒的前提下,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及时劝阻其继续饮酒,仍前往烧烤摊继续喝啤酒,存在一定过错,法院酌情认定石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5%的赔偿责任。王某未参与婚宴夜场,系被拓某主动联系喝啤酒,其在明知拓某酒量,并且已经喝了较多白酒的前提下,未进行劝阻继续喝啤酒,存在一定过错,但鉴于王某无强行敬酒、劝酒行为,且二人在一起时拓某只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就回家的情形,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3%的赔偿责任。

专家观点:共同饮酒者责任需综合考量

针对此类案件,法律专家表示,共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,需要考量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违反合理的照护义务、是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等因素。由于饮酒特别是大量饮酒势必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,增加危险行为和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,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,比如提醒、劝告同饮者适量饮酒、对于已经醉酒的同饮者进行适当的照顾、护送和救助。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,可能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当然,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是合理适当的,为避免对正常的社会交往造成影响,相关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,并以合理、适当为衡量标准,不宜对共同饮酒人设定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。

同时,专家提醒,酒桌文化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承载了社交需要,但过量饮酒却不仅有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害,更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。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,无论如何,生命至上。组织者有看护之责,同饮者有提醒之责,每个人更有对自己生命负起责任。在享受欢聚时光的同时,应多一份谨慎,多一份关怀,让情谊与安全一路同行。

铁力市金林洞藏白酒


联系我们
关闭

客户服务热线

0455—2907666

在线客服

在线客服